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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延期交房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海南省房產網,海南買房要掌握些簡單的海南房產知識,海南房地產相關專業知識入門并不易。
在海南省房地產市場上,有不少的開發商都會依仗自己的強勢地位,不依辦事,甚至是常常會出現延期交房的情況。那么,賣方延期交房能否解除合同,換句話說就是,遇到延期交房能解除合同嗎?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解答疑惑。
一、賣方延期交房能否解除合同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醉高人民法院《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以上法律規定的含義有三點:
(一)海南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
(二)經催告后過了三個月,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的,海南購房者取得。就是說海南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第一開發商延遲交房;第二經過催告;第三催告后滿三個月仍未交房。
(三)海南購房者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后開始,一年后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了解除權(當然以其它理由如嚴重質量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并且,如果在海南購房者取得解除權后,開發商有催告海南購房者行使解除權的,則解除權的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以上規定中,兩個催告和兩個三個月的規定應當區分清楚,一為海南購房者催告開發商交房,一為開發商催告海南購房者行使解除權;一為海南購房者催告后經過三個月取得解除權,一為開發商催告后海南購房者的解除權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鑒于以上的規定,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不管海南購房者是不是真的準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后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采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
催告醉好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在沒有催告的情況下,開發商長期拖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依合同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是不可以的,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二、遇到延期交房能解除合同嗎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較高,發生糾紛訴諸司法后,開發商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過低,海南購房者可以請求增加,法院會支持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在實踐中,有不少海南購房者在遇到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況時,大多都會選擇忍氣吞聲,認為自己無法跟強勢的開發商對抗。其實,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因為這樣不僅助長了開發商的囂張氣焰,還不利于維護您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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